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得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查核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健檢業務。若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情節輕重,按該辦法第22條至第24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