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下稱認可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辦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之判讀,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下稱職醫)為之,其目的係為提升該等作業管理分級之正確性,俾利雇主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二、基於勞工健檢結果紀錄表之應處理及注意事項,與管理分級之結果具關聯性,且其亦為健康管理之一環,故由支援報備之職醫協助提供「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之專業意見尚無不可,惟依認可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健康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所列執行整體結果總評之「健檢醫師」,應為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並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且符合第4條訓練合格規定之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