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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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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不願意配合接受面談或指導,該如何處理?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先予敘明。

二、有關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者、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所規定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係屬雇主之法定責任與義務。雇主依法所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有關勞工須配合事項,得納入工作守則,俾利勞雇雙方共同遵行。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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