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特約醫師臨場服務,應以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至第13條之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事項為主,診療業務不在上述規定事項,其診療服務應屬事業單位另行提供所屬勞工之服務,不應列入臨場服務次數,惟事業單位如採諮詢門診方式提供勞工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健康諮詢等有關本規則第9條事項之諮詢服務,並作成紀錄,且該醫師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者,其次數尚可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