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5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特約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或(二)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由該機構指派其符合第7條所定資格之人員為之。
二、依前揭規定,事業單位若委託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辦理臨場健康服務,應注意該等醫護人員是否為該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具同規則第7條所定資格,建議於委辦訂立契約時,可請其檢附該等人員執業登記、勞動契約及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等資料;若為委託勞動部認可之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可請其檢附經勞動部認可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osha.gov.tw)之職業衛生/勞工健康服務/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予以確認。
三、另建議於委託辦理時,宜訂定契約,並載明其應辦理之勞工健康服務及保密協定等事項,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詳細內容可參考本署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https://ohsip.osha.gov.tw)/資訊分享/勞工健康服務指引之臨場健康服務契約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