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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第一類事業單位勞工人數250人,從事特別危害作業者70人,護理人員臨場服務頻率?

  • 最後異動日期:113-03-05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下稱特危作業)勞工人數50人以上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2與附表3所定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護理人員(以下簡稱護理人員)。次查同規則第4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達300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4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是以,若第一類事業單位勞工人數250人,其中特危作業勞工人數70人,依附表4規定,其應特約護理人員每個月6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惟事業單位若優於法規以僱用方式為之尚無不可。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3-03-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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