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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業單位無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是否須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又若事業單位無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該如何辦理?

  • 最後異動日期:113-07-16

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如下:

  1. 第3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或第4條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有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
  2. 第4條:具有鉛作業之事業單位中,雇主使育齡期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之工作。
  3. 第5條:雇主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1項或第2項之工作。

若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無須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雖無本辦法第3條之適用,惟仍有第4條及第5條之適用;此類事業單位如於實務上有母性健康保護推動之需求,可逕洽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免付費專線:0800-068580),將有專業人員可提供免費諮詢協助。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5-08-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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