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規定略以,「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此為建立安全資料表定期檢核機制,以確保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衛生資訊正確性,至於檢討方式尚無明定,如以電腦或紙本等方式記錄尚無不可。經檢討後確認內容無需變更,請保存相關紀錄或檢討內容,或另註記於安全資料表「其他資料」欄位;如經檢討修正之安全資料表應供予勞工,防止因資訊錯誤所引起之職業災害。
查「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5條規定略以,「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此為建立安全資料表定期檢核機制,以確保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衛生資訊正確性,至於檢討方式尚無明定,如以電腦或紙本等方式記錄尚無不可。經檢討後確認內容無需變更,請保存相關紀錄或檢討內容,或另註記於安全資料表「其他資料」欄位;如經檢討修正之安全資料表應供予勞工,防止因資訊錯誤所引起之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