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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作場所有適當之監測儀器,是否可自行辦理監測?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1條規定,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設置或委託認可之監測機構辦理。惟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如:高溫、噪音)或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之物質(如:二氧化碳、二硫化碳、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二異氰酸甲苯、硫化氫、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如事業單位具備是當之監測儀器,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辦理監測,或另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07-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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