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機關(構):指於103年7月3日前,有下列事業或部份工作場所經指定適用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政府機關(構):
(1)公共行政業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2)公共行政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事業之工作場所。
(3)公共行政業政府機關(構)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含試驗船、訓練船)。
(4)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構)。
2.國營事業(如鐵路局)及國防事業,並不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9條之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