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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訂「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服務品質查核計畫」,查核對象為提供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及診所。

  • 最後異動日期:114-03-12

一、為確保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執行勞工健康服務之品質,勞動部參酌113年實務運作修訂「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服務品質查核計畫」,並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下稱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查核對象優先選列原則(摘要如下)擇定服務機構辦理實地品質查核:

        (一)自願申請查核者。

        (二)事業單位報備服務家數居全國前40位。

        (三)跨縣市服務家數占其總服務家數60%以上者。

        (四)事業單位之臨場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有異常者。

        (五)其他經評估有查核之必要者。

二、品質查核結果將擇優公開,以提供事業單位選擇服務機構之參考。

三、為鼓勵服務機構積極精進服務品質,特增訂查核結果等級為優等者、自願申請查核且結果等級列甲等以上者,均得免列為115年度之查核對象。

四、欲主動申請查核者,請於114年3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填妥附件申請表,用印後發文郵寄(郵戳為憑)至預防及重建中心(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555號28樓);如有查核相關問題,可洽詢預防及重建中心鄭小姐,電話:04-23220636分機506。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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