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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112)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主動評鑑申請期限即日起至3月16日止

  • 最後異動日期:112-02-23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設有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得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得分級公開之。為辦理上開訓練單位之評鑑,勞動部已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據以執行。

為使各訓練單位配合評鑑機構(委託單位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評鑑審查,勞動部公告本(112)年度主動評鑑之申請期限至本年3月16日止。有意願者請向評鑑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且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完成網路傳輸申請作業。

本年度訓練單位實地評鑑作業分上、下半年辦理,年度受評對象之辦理評鑑梯次,本署將另行函知各受評單位。

有申請評鑑意願之單位請將相關文件寄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32號8樓)陳小姐收;相關網路填報作業請洽詢該基金會陳小姐,聯絡電話為(02)-2577-8806轉562。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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