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苗栗工廠包裝女性員工右腿受傷案,係於 110 年 11 月 9 日發生,勞 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接獲事業單位通報後,已派員實施檢查。經查雇主安全防護設施不足,且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未善盡危害告知及工作連繫調整,共計裁罰 15 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職安署後續針對本案職業災害補償的辦理情形實施檢查,係依勞動檢查法第 13 條規定,請受檢事業單位準備罹災勞工的薪資表、投保資料、醫療費等資料以供查核,同時,並於 2 月 18 日派員至災害現場實施複查,事先並未通知事業單位,複查結果發現仍有違反動法令事項,已依規定處以局部停工處分及裁罰 45 萬元整,絕無所謂護航廠商情事。職安署將持續督促事業單位 加強安全管理,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有關後續職災補償及權益保障部分,經查雇主已依法給付罹災者醫療補償及工資補償,但尚未足額給付失能補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3 款,後續將依法處分。另,職安署已洽請苗栗縣政府勞工處指派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員,持續提供罹災者權益諮詢與心理支持,並協助其於 110 年 12 月向勞保局請領勞工職災保險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此外,就損害賠償部分,本案勞雇雙方於今年 1 月於苗栗縣政府調解不成立,職災勞工個管員已連結法律扶助資源,協助罹災者後續訴訟事宜。職安署亦將持續追蹤關懷罹災者相關權益保障及後續職災重建事宜,包括協助申請失能生活津貼及器具補助,並連結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