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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0日工地塔吊飛落捷運軌道造成列車撞擊事故案例解析

  • 最後異動日期:113-05-06

一、事故描述:

臺中市興富發建設「台中文心愛悅新建工程」工地,其塔吊承攬商宇球公司於112年5月10日拆除塔吊時,因操作不當致伸臂飛落至文心南路及捷運軌道上,捷運列車來不及應變撞上塔式起重機伸臂,造成乘客1死15傷。

二、事故發生過程及災害發生原因:

該建築物工地樓頂設有塔吊2座,分別為作業結束待拆除塔吊(吊升荷重6.384公噸、機型為JTL110D6,以下稱被拆物),及用以拆除之塔吊(吊升荷重6.137公噸、機型為TD2020,以下稱拆除機),作業時拆除機作業半徑8~10公尺,俯仰角度40至50度間,對照其荷重性能表額定荷重為6公噸之位置,拆除重量4.6公噸之被拆物伸臂拆除作業時,先以板手假固定於插銷孔上,因被拆物伸臂與基座插銷孔耳板方向未呈平行,該公司爰旋轉拆除機,以伸臂搖撼之不當方式調整位置,致拆除機伸臂因側向應力而發生挫曲,被拆物伸臂持續掉落,瞬間致鋼索斷裂,致伸臂飛落於捷運軌道上。

三、災害預防對策: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八、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伸臂搖撼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2條第8款)

●雇主進行前條鋼構組配作業前,應擬訂包括下列事項之作業計畫,並使勞工遵循:一、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二、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49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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