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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22日屏東明揚公司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案例解析

  • 最後異動日期:113-05-03

一、事故描述:

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廠於112年9月22日18時許發生爆炸火災意外,火勢延燒一廠廠房,共造成勞工6位死亡、99位輕重傷,另亦造成4位消防人員救災致死。

 

二、事故發生過程及災害發生原因:

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置放於一廠1樓粉料倉庫之架橋劑(C40-P有機過氧化物D型,1,1-二(叔丁基過氧)環已烷,重量百分比40%)3噸,未按安全資料表所建議儲存溫度存放(未做溫控設施),且因堆疊存放不良造成散熱不易,致有機過氧化物蓄熱分解引發爆炸。

 

三、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二、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5條)
  •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4條之1第1項)
  • 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三、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1條)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危害辨識及評估等事項及緊急應變措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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