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旨在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以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並作為雇主改善作業環境之參考。如製造、處置或使用石綿之作業場所,應每6個月監測其濃度一次以上。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聯絡電話:02-8995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