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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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安 2字第 099014670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9 期 3398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應使用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
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主  旨:公告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
          ,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使用經本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
          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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