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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第2點規定,雇主使勞工於有害環境作業需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的特性,採取適當的呼吸防護措施,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據以推動,所以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但不具有害環境的事業單位可以不訂定計畫嗎?

  • 最後異動日期:109-06-29

事業單位的作業場所,在正常作業的狀況下,不屬於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第3點所規定的有害環境,但是考量故障排除、維修保養等非經常性作業,及發生事故緊急應變時,需進入災區執行搶救、止漏或其他緊急處置任務,有暴露在有害環境的可能性。因此,仍然應針對這類情境,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1項第1款規定,實施危害辨識與暴露評估,並評估可能會發生的最嚴重暴露情況,再依據評估的結果決定事業單位是否符合指引第2點及第3點規定的作業型態,以此來訂定呼吸防計畫。

倘經評估結果,未有該指引所定有害環境,則得以排除適用,惟建議應留存評估紀錄備查。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9-06-2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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