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種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黃員敘述肇災當天(109年7月21日)作業情形,黃員與罹災者當天約下午1時許,欲使用獨輪車將2樓陽台堆置之泥作噴漿廢料運到2樓電梯井傾倒,下午2時50分許,由罹災者處理最後一次傾倒泥作噴漿廢料,黃員就先行到3樓收拾自己的工具;另依據林員敘述,肇災當天,林員在地下2樓搬運物料時,發現罹災者在地下2樓電梯井機坑旁疑似受傷,即通報柯員連絡救護車送到亞東醫院急救,延至109年8月21日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2樓電梯井開口處墜落到地下2樓電梯機坑。
2、間接原因:於高度約10.4公尺之電梯井開口高處作業,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護具。
- 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未落實指揮、監督、協調、工作之連繫、調整及巡視及未指導協助承攬人安全衛生教育)。
(2)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
(3)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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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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