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等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
三、媒介物:梁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雇主吳○○在本工程災害當日上午將進行2樓RC梁拆除作業,故吳○○即找罹災者胡○協助作業。災害當日上午10時許,吳○○開車載罹災者胡○及拆除設備及工具一同抵達本工程現場,並指示罹災者胡○幫忙把手提破碎機、手持砂輪機及延長線等工具從車上搬到工地現場,隨後在施工架上作業時指示罹災者胡○幫忙扶施工架,並把手提破碎機傳遞給他。不久屋主洪○○之哥哥臨時叫吳○○將另一側牆後方水管打鑿,故吳○○在2樓梁兩側打鑿露出鋼筋並切斷左邊鋼筋後,持一台手提式破碎機前往前述地點打鑿水管,罹災者胡○手持砂輪機上到2樓窗台梁右側下方處,繼續切割2樓梁右側尚未切割之鋼筋,至13時30分許拆除過程中之梁突然倒塌將罹災者胡○夾在柱邊,經送往新竹市國泰綜合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拆除過程中之鋼筋混凝土梁倒塌,致罹災者夾於2樓柱間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設施:拆除無支撐之鋼筋混凝土梁等構造物時,未以適當支撐。
(三)基本原因:
(1)未實施自動檢查。
(2)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61條第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3、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4、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5、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6、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業務單位: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發布日期:10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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