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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拆除磚牆作業發生倒塌災害致死職業災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22

一、行業分類: 建築完工裝修工程業(4340

二、災害類型: 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 介 物: 營建物(418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發生經過:

依據陳○○所述,10939 日上午740分許,陳○○與罹災者一起到災害發生處所,陳○○交待罹災者拆除廚房隔間牆,另交待陳○○拆除房間隔間牆後,2人就開始拆除隔間牆,陳○○先至1樓警戒後至4樓裝設捲揚機,1030分許陳○○下至2樓,看到罹災者面向廚房方向行走至已拆除下半部隔間牆位置,準備拿榔頭作業,突然上半部未拆除之隔間牆掉落直接砸向其頭部及身體,陳○○與陳○○馬上將其翻身躺平,罹災者滿臉是血,並馬上打電話予消防隊,急救人員至現場時,發現罹災者已死亡。

1.直接原因:遭掉落之磚牆砸中頭臉部致死。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未能採取自上至下拆除隔間磚牆及未能設置適當支撐。

(2)未提供安全帽。

3.基本原因:

(1)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未實施自動檢查。

(3)未訂立工作守則。

(4)工程於施工規劃階段,未實施風險評估。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61條第12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

確戴用。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1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1.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2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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