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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從事排除營建用升降機固障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勞工從事排除營建用升降機固障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標題:勞工從事排除營建用升降機固障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種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升降機(2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目擊者OO有限公司領班黃OO陳述:10923日早上850分許,黃OO於癸棟1F施工電梯(即營建用升降機)旁等待營建用升降機下樓後再搭乘上樓,當時目視電梯呈靜止狀態並且大約停在9F左右,罹災者張OO在營建用升降機內爬向上至營建用升降機外之頂部兩次,突然營建用升降機向上爬昇,緊接著就看到罹災者張OO往下墜落至1F營建用升降機井底部,並馬上通知工地工程師傅OO,由於傷者當時有明顯外傷及未有明顯意識,現場沒有任何人靠近及移動,故立即由傅OO通報救護車,黃OO有看到有人在搭營建用升降機(15樓下到14),黃OO就接著將事故之營建用升降機電源開關關掉,停止使用營建用升降機,大約早上920分左右救護車就來現場,並由消防救護人員判定無法送醫急救,並通知警察到場,約莫10分鐘之後警察到場處理。

六、災害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自9樓施工電梯車廂頂護欄上墜落至1樓地面致死(墜落高度約34公尺)。
  2. 間接原因:
  3. 不安全狀況:在9樓施工電梯車廂頂護欄上從事排除施工電梯故障作業,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4. 基本原因:
  • 未確實實施自動檢查。
  •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2.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職業安全衛生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3.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4.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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