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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從事發模板組立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 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 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 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 罹災情形:死亡1人
  • 發生經過:

依據目擊者稱述,109年1月6日16時30分許,其於工區B4F編號(FGAy3-4) 地梁旁筏式基礎內處收拾工具時,聽見東西掉下來的聲音,就趕往聲音發出處查看,發現罹災者蔡俊雄仰躺於編號(Fb1-3)地梁旁之筏式基礎內,經通報後將罹災者送往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後不治死亡。

  • 原因分析:

本案罹災者為模板領班,事發當日(109年1月6日)上午於編號(Fb1-3)地梁旁筏式基礎內從事地梁模板組立作業,於同日16時30分許,因以地梁鋼筋結構頂面作為通道時,表面未舖以木板及未使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罹災者行走於前述作業位置編號之地梁鋼筋結構頂面進行巡視作業時,不慎自地梁鋼筋結構頂面墜落至筏式基礎地面,造成墜落時安全帽掉落且頭部遭受撞擊致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造成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本次災害發生之原因分析如下:

  • 直接原因:罹災者自高度9公尺之筏式基礎地梁鋼筋結構頂面墜落至基礎板地面致死。
  • 間接原因:
    • 對於勞工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未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
    • 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 基本原因:
    • 原事業單位未確實實施工作場所之連繫調整、巡視及未指導協助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未實施自動檢查。

 

  • 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配戴。(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表面應舖以木板,使能安全通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29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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