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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邊坡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行業分類:道路工程業(4210

二,災害類型:墜落(1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四,造成災禍:死亡1

五,發生經歷:

108年1125日上午8時許於新竹縣尖石鄉竹6029K + 900處施工,施000為現場監督人員,當時有3人含地下災民於邊坡下面穿上坐式環帶,從路面爬上邊坡從事邊坡作業,另外2人從事交通指揮作業,作業到當日1050分許罹災者於高度8〜9公尺之間安裝塑膠布完成,準備水平移動垂直母索到左側工作面時,突然1顆石頭從上掉落打到遭受災害者安全帽上,林○○看到遭受災害者雙手放開垂直母索,致身體轉變朝下,此時坐式環帶依然扣住垂直母索但與身體脫離,穿透災者便墜落到車道上經送至榮民醫院新竹分院急診後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對準災者於高度約8公尺處,坡度約72.7度邊坡上軍隊作業,作業時只使用制止器,坐式環帶及垂直母索等設備未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另上坡面之土石未確實清除,因作業中被1顆落石打到到災災者安全帽,致使災民身體反轉朝下,造成身體與坐式環帶脫離發生墜落,致頭癱瘓力傷,創傷性休克死亡。

1.直接原因:環帶與身體分開而發生墜落至地面,造成頭突然短路力傷,致導致性休克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於高度2公尺以上邊坡作業時,未使勞工使用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全身採用負型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2)上方之土石未確實清除。

       3.基本原因:

1)未達成共識承攬管理。原事業單位未確實實施巡視工作場所,連繫調整安全衛生之設備。

2)承攬人未於事前以書面方式告知再承攬人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3)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錶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依以下規定:

一,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

,擋土支撐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5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國家標準規定替代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笆,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14253-1同等以上規定的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1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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