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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勞工發生崩塌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標題:3名勞工進行管溝露天開挖及接管作業發生崩塌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種類:營建工程業 (其他專門營造業)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05

三、媒介物:土砂、岩石(711

四、罹災情形:死亡3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據目擊者OO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張OO陳述本工程107820日事故現場開挖至開挖面(開挖深度約4公尺處)107821日早上5名勞工陸續進入開挖面約4公尺處進行地面修平及接管,事故發生前施作人員7配合一台PC200挖溝機於現場進行管溝露天開挖及接管作業,其中OO工程有限公司5名勞工於露天開挖坑內作業,於下午1640許管線接管作業完成,正準備收拾工具撤離時,南側之開挖坡面突然發生坍塌,其中勞工陳OO已上地面未受傷、另許OO挫傷自行爬出、黃OO遭滑落的土石砸傷,朱OO及陳OO2名勞工則下半身遭崩落土石掩埋(如照片6)OO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許OO在開挖面上方發現土石崩落,立即於1650分通報119,並於17時許通報監造單位及工務所,178許救護車抵達後將傷者OO送壢新醫院、OO及陳OO送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後、OO1078211815分、OO1078211822分、OO1078211827分傷重陸續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 直接原因:勞工朱00、陳00及黃00遭崩塌土石壓擊致死。
  2.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 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5公尺以上未設擋土支撐。
  • 未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辦理規定事項。
  • 露天開挖工作場所未擬訂露天開挖計畫。
  • 未於作業前指定專人確認該作業地點地層變化。
  1. 基本原因
  • 未對露天開挖之作業實施檢點。
  • 未落實承攬管理規定。
  • 未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七、災害防止對策:

1.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依前項調查結果擬訂開挖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開挖方法、順序、進度、使用機械種類、降低水位、穩定地層方法及土壓觀測系統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採取下列措施:一、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變化等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5條第1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3.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指定專人,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但垂直開挖深度達一.五公尺以上者,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4.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如其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設擋土支撐。…。(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7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5.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 條第1項)

6.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一、…。三、露天開挖之作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實施之自動檢查,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7-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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