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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跨區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對象為何?

  • 最後異動日期:111-05-27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稱訓練規則)第24條規定,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查上開規定意旨,係考量東部、離島等訓練資源較為匱乏地區,或政府機關(構)、團體、事業單位之特殊需求,爰適度放寬經勞動部評鑑管理職類或技術職類優等之訓練單位,得跨區至該等地區或單位內辦理所需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受訓學員應限於有實際需求之對象。訓練單位倘規劃於經核定以外之縣市,對不特定對象招生辦理前述教育訓練,已逾前開規定意旨之範疇,依規定仍應於該縣市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依訓練規則第23條規定,填具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等文件,報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定。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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