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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工作發生如跌倒、燙傷等意外事故,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 是否需8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就職業災害之定義,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復依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2.受疫情影響,如勞工受雇主指派於居家工作,因提供勞務而導致發生跌倒或燙傷等災害,其罹災原因與其從事工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者,為該法所定之勞動場所職業災害,如勞工因此需住院治療,雇主應於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職業災害之事實起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0-06-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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