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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預防職場所發生不法侵害事件之責任為何?勞工若遇到相關事件如何處理?

  • 最後異動日期:112-03-02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有關不法侵害預防之立法意旨,係課以雇主應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作業場所配置及工作適性安排等作為之義務,其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採取預防措施,及參照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計畫,並據以執行;若雇主未依上開規定採取預防措施,工作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申訴,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將實施檢查,惟尚無涉個案調查、處理及因果關係認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條,明定不法之侵害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或認定。工作者若不幸於勞動場所遭遇不法侵害,該事件個案所觸犯或違反之法律事實,需請該權責單位查處(:遭毆打、言語侮辱等傷害是否違反民、刑法,需循警政單位或司法機關查處;如遭職場性騷擾、工作平等相關問題,是否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可循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處),其他事件相關單位之資源如附檔。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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