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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交通車駕駛,其健康(體格)檢查適用之法規為何?其檢查之費用應由誰負擔?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一、查學校之交通車駕駛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之適用對象。依職安法第20條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之健康檢查,依同法第21條之規定,上開體格及健康檢查之目的係作為選配工及健康管理。

二、又職安法第1條規定,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之事項,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其餘各該法未規定之勞工安全衛生事項,基於保障勞工之權益,則仍回歸職安法之規定。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略以,「公私立學校校車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又依教育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就任前及每年七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其檢查結果應留存公私立學校…備查;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駕駛人罹患足以影響行車及學生安全之疾病,公私立學校…應令其暫停駕駛工作,病癒取得醫院健康檢查證明,始得繼續駕駛。」探究其立法目的,與上開職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有關雇主應對所僱勞工實施健康檢查及相關健檢資料管理之目的與規範相同,且上開健檢項目係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1所定項目實施,從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有關校車司機之健康檢查及選、配工、健康管理等規定為職安法之特別規定,宜優先適用於學校駕駛人健康檢查事項。

 

三、至有關健康檢查費用部分,基於上開辦法並未有明定,而學校交通車駕駛受職安法之保障,故其定期健康檢查之費用,依職安法第20條之規定,宜由雇主負擔之,至就任前之體格檢查費用,其雙方尚無勞僱關係,法無明定,得由勞資協商處理。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4-06-0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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