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制度設計不同:分屬事前許可制與事後定期備查制,勞動檢查法第26條為營運前審查機制,該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審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於該場所作業;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為營運後備查機制,事業單位應定期將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2. |
罰則不同:違反勞檢法第26條規定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職安法第1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勞工發生死亡或重傷等職業災害者,則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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