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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職安法於103年7月3日上路,第22條有「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規定,但沒有說明企業何時要開始做?

  • 最後異動日期:109-01-21

 

1.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至第5條規定,已規範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者,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臨場服務事項,同規則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中華民國10771日施行;100人至199人者,自10911日施行;50人至99人者,自11111日施行。
2. 事業單位所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協助雇主辦理健康檢查結果分析與評估、適性選工、配工、高風險勞工評估及個案管理、母性健康保護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等;若有僱用或特約上述醫護人員之需求,可逕洽具職業醫學專科之醫療機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台灣職業健康護理學會(徵才專區)及勞工健康服務網絡機構,並可至本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點選安全衛生/勞工健康服務/「勞工健康服務醫護專區」查詢。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8-03-1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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