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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升降機檢查問答集

  • 最後異動日期:108-03-29

Q1:建築物內之升降機要向誰申請檢查?

A1:自1037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均由「建築法」檢查管理,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Q2:工廠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後,內政部訂定3年輔導計畫,該計畫業於10712月結束,對於仍未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許可證者應如何辦理?

A2:經濟部工業局已另制定「既有工廠升降機使用認定基準方案」,俟行政院核定後,工廠升降機依該方案所訂相關規定辦理,於安全無慮情形下將可繼續使用。

Q3:「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73日施行後,代行檢查機構是否仍可接受事業單位申請升降機定期檢查?

A3:「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73日施行後,除營建用升降機外,代行檢查機構依法不得受理其他升降機(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檢查申請。

Q4:何謂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多少以上列為危險性機械,需經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A4: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專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其主要功能為載人、載貨、人貨兩用(如附圖),通常為齒條式結構。因建築物昇降設備係不分噸數均應檢查合格,營建用升降機亦採全面納管方式辦理,不分積載荷重,均須檢查合格使用,以提升營建工地人員安全。是以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者,仍請即向轄區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使用。

Q5:請問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檢查管理後,有關升降機之使用安全,是否一併改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

A5:「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雖由主管建築機關檢查發證,惟對於升降機之使用安全,雇主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開規定情事,仍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08-03-2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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