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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有關職安法修法後是否將所有公權力全部委外?

  • 最後異動日期:105-01-26
職安法本次大幅修正,除新增機械、設備、器具源頭安全管理、化學品核准登錄及化學物質安全評估管理等多項制度外,並強化現行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及教育訓練單位等之管理措施,該等業務均屬高度技術、專業化與持續性,當由政府分別成立專責機構或具社會公信力的專業技術組織辦理,方能落實。但考量政府組織精簡政策,為該新增業務而大量配置行政人力或設備,恐不符經濟及效率之需求,該法爰參照日本、韓國的發展經驗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附則」章中增訂因應業務擴增之配套措施,即中央主管機關未來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將部分涉及高度技術、專業或低度公權力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以精簡人力。至涉及公權力有關之法規、政策、制度擬訂及監督檢查業務,仍均由政府負責。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 發布日期:103-06-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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