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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接受健康檢查追蹤,要請何種假別?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條規定,雇主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之特殊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分級為第三級管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雇主應核予勞工公假前往受檢。

二、至勞工因個人健康因素所須之追蹤或診治等治療事宜,則依勞動基準法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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