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或第9條規定,有意願辦理勞工健檢業務之醫療機構,應於每年1月、4月、7月或10月,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經認可之醫療機構,有效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後要繼續辦理者,應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於屆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指定,例:於106年12月31日屆期者,最遲應於106年10月31日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或第9條規定,有意願辦理勞工健檢業務之醫療機構,應於每年1月、4月、7月或10月,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經認可之醫療機構,有效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後要繼續辦理者,應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於屆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指定,例:於106年12月31日屆期者,最遲應於106年10月31日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