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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欲申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認可,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或第9條規定,有意願辦理勞工健檢業務之醫療機構,應於每年1月、4月、7月或10月,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經認可之醫療機構,有效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後要繼續辦理者,應依該辦法第11條規定,於屆滿前3個月重新申請指定,例:於1061231日屆期者,最遲應於1061031日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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