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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之醫師,是否有限定何種科別醫師?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 查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之意旨,係考量勞工於保護期間,雖然工作之危害可能不變,但對於母體與胎兒之健康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而改變,或因工作條件、環境變更,亦有可能影響母體及胎兒之健康,爰規定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就其危害重新評估。

二、 前開所稱「醫師」尚無規定應具何種資格或科別,惟依該規定,若經醫師診斷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故保護期間之女性勞工,若有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仍應依第7條規定,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再依第12條規定,將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健康狀況評估或診斷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並由醫師提供工作適性安排之建議。

三、 雇主若對該評估及建議有疑慮,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進行現場訪視,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及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之建議。為避免造成勞資雙方之困擾,第8條之醫師,建議宜以職業醫學科之專科醫師為佳。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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