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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事業單位臨場服務可否以視訊方式為之?

  • 最後異動日期:111-01-28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之目的,係為協助雇主辦理職場健康管理、選工、配工及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相關辦理事項明定於同規則第9條至第13條,有關職場生物性危害預防及防疫相關措施,亦為所定臨場服務事項之一。此外,上開規則第13條所定得運用遠端通訊等方式提供諮詢等健康服務,係考量工作場所分散型之需求,或事業單位於緊急或特殊情形下(如勞工外派至其他事業單位或國外,其有配工或健康管理等疑慮),基於時效所採取之權宜作法,尚不宜作為常態性之辦理方式。


二、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所公告具感染風險者之管理措施,係針對特定對象,例如與確診病例接觸者、具國外旅遊警示第三等級之國家或地區之旅遊史者,予以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基於前揭勞工臨場健康服務之特定目的及辦理事項之規定,非有法定不得入場之情,仍應依規定辦理。另就疫情之相關管制措施,建議事業單位可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辦理,並可藉由該等醫護人員專業,協助事業單位因應疫情採取安全衛生相關防護措施,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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