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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若使特約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門診服務,是否能計入臨場服務次數?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事業單位特約醫師臨場服務,應以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9條至第13條之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事項為主,診療業務不在上述規定事項,其診療服務應屬事業單位另行提供所屬勞工之服務,不應列入臨場服務次數,惟事業單位如採諮詢門診方式提供勞工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健康諮詢等有關本規則第9條事項之諮詢服務,並作成紀錄,且該醫師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者,其次數尚可併計。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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