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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危害風險為第一類,勞工人數3500人,其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400人,應特約何種醫師?頻率要如何計算?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所定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包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以下簡稱職醫)及接受附表五50小時訓練合格之醫師;復查同規則第3條及附表2規定,僅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達50人以上或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達6000人以上者,需由職醫服務。

二、若事業單位為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3500人,其中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達400人,依前揭規定,每個月需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提供9次臨場健康服務,其中有1次應由職醫提供服務。惟事業單位若基於管理需求,9次均由職醫服務,尚無不可。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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