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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最後異動日期:111-11-09

Q1:什麼是職業傷病?

A1:職業傷病一詞分別為職業「傷害」以及職業「病」之意。其中職業傷害係指在執行職務時,受到立即性意外的傷害,例如在工作中於鷹架上摔落地面受傷骨折,即屬於職業傷害;而職業病則為執行職務時,因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以及其他因子導致身體產生疾病(經醫師診斷),例如長期處於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之中,經由醫師診斷噪音所導致聽力損失,即屬於職業病。

 

Q2:如何診斷職業病?

A2:有關職業疾病之診斷具客觀嚴謹標準,需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參酌個案之既往作業經歷、職業暴露史、歷年健康檢查紀錄、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資料,進行綜合性評估,始得以診斷。如疑因工作導致之身體健康問題,可至經本部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開設之職業傷病門診,尋求相關諮詢及協助。

 

Q3:誰可以通報職業傷病?如何通報?

A3: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雇主、醫療機構、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皆得通報職業傷病,將發生傷病個案姓名、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資料,登錄於本部公告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本部接獲通報後,將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透過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適時轉介醫療機構,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

 

Q4:職業病鑑定受理範圍為何?

A4: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納保對象已涵蓋多數勞工,因此職業病鑑定受理申請案件包括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以及被保險人於申請職業病給付遇有爭議,且曾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診斷罹患職業病,於依該法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請保險人送請鑑定之案件。

 

Q5:發生職業災害可向誰尋求協助?

A5:勞動部補助各地方政府配置職業災害專業服務人員,可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個別化服務,提供權益諮詢、經濟補助、心理支持、復工協助及轉介就業服務等協助事項。

各地方政府聯絡方式: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77/133524/post

 

Q6: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有重返職場需求,是否有相關單位可提供服務?

A6: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順利重返職場,得向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協助擬定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Q7:職業災害勞工如何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

A7:職業災害勞工於完成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服務後,持認可醫療機構或認可職能復健機構開立之參加強化訓練完訓證明,可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職能復健津貼,最長發給180日。

 

Q8: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是否得請領相關補助?

A8:雇主如依認可之職能復健機構開立之評估購置輔助設施,得向各地方政府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另事業單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另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僱用補助,最長發給12個月。

 

Q9:申請器具補助規定,應備妥6個月內購買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6個月內的期限要如何計算?申請流程為何?

A9:醫師出具需使用輔助器具的診斷證明書,自診斷證明書之開立日起算的6個月內,前往購買(租賃)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若已先行購買輔助器具者,則以診斷證明書上醫師載明需使用輔具之日起算6個月。


Q10
:何種情況可依專案方式申請輔助器具補助?申請流程為何?申請流程如下圖:

A10:被保險人因為遭遇職業災害後有遺存障害,經過醫師診斷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但因「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3條附表之輔助器具,都無法符合其需求時,即可以專案方式,透過專業人員的評估其適用之輔具,經過職安署專業審查核可後,獲得補助。

 

 

Q11:復工計畫之參與人員除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諮商師及臨床心裡師等)外,是否需勞資雙方之協議及同意?
申請流程如下圖:

A11:復工計畫之參與人員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為主要,並植基於其專業判斷;勞資雙方可參與並表示意見,但雙方之意見並不拘束專業機構之判斷,故依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相關專業人員之判斷,雖需有其他人員參與,但不需勞資雙方之協議及同意。

 

Q12:復工計畫如由雇主提出申請,勞工是否有配合參與計畫擬定之義務?反之,如為勞工提出申請,雇主是否有配合參與計畫擬定之義務?如任一方拒絕配合,申請之一方於法律上是否有強制他方配合之法律上權利得以主張?

A12: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1項規定,雇主提出復工計畫之申請,勞工有配合復健機構要求,提出相關資訊與需求之義務。但此部分並未設有罰則,因此屬軟性配合之義務。勞工應注意,未配合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相關資訊與需求,將導致復工計畫對其未必合適,並影響雇主後續執行及安置之判斷,有衍生勞資爭議或勞動契約終止之風險。

同上,雇主有配合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要求,提出資訊和需求之義務。但與勞工部分相同,此部分並未設有罰則,因此屬軟性配合之義務。但應注意的是,依該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復工計畫有執行之義務,並且有相對應之罰則。因此雇主若不於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要求時,積極提出相關資訊,協助擬定合適之復工計畫,亦不積極於有疑慮時提出申覆,則於最終之復工計畫,因為負有第67條之執行和安置義務,將導致本身擔負額外風險,亦可能面臨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及另為民事求償之可能。

 

Q13:如任一方均不負法律上協力義務,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否僅針對該項工作及職災勞工身體狀況協助一方擬定復工計畫?而此時所做的復工計畫對他方是否具有拘束力?

A13:復工計畫得由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提出申請,並由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專業判斷及計畫擬定,故自得依照勞資雙方之資料提供與意思表示等進行參採。任一方不願參與亦不影響復工計畫之擬定,故專業機構自得依其專業判斷進行,並不需要雙方之同意。

而復工計畫擬定後,雇主依據第67條負有必要執行之義務,因此對雇主有拘束力。對勞工而言,不生強制拘束配合之義務,勞工得自行決定是否按照復工計畫進行,亦同時保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違約開除或自行離職之裁量空間。勞動契約之存續,不宜存在強迫勞工依據特定條款履行之解讀空間,而應是給予勞工合法終止或違約之自由。

 

Q14: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觀之,復工計畫似乎對雇主有拘束力,惟如為雇主向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協助擬定復工計畫,對勞工是否有拘束力?或雇主可以勞工拒不配合而為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

A14:復工計畫應對勞工無一定之拘束力,雇主恐無法因勞工拒絕不配合而終止合約,依照該法第84條規定雇主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之事由,並未包含勞工拒不配合復工計畫。但雇主可能對已完成醫療復健之勞工,提出復工計畫之申請,雖此時勞工依然沒有配合義務,但是有可能面臨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挑戰。

 

Q15:復工計畫之擬定,是否只以勞工回復原職場工作為主要目標(原工作或雇主依勞工能力適性配工後之不同工作),如果勞工已經不想回原職場,是否仍能透過復工計畫之申請,由相關專業人員依其轉職意願,給與轉職所需之工作及工作能力分析,並進行職業能力之強化訓練?此時,勞資雙方之契約關係為何?如果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勞方得否單方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A15:原則上專業人員得依勞工之轉職意願作為相關之判斷依據,但並不對專業機構有一定之拘束力,而結論上,核心原則應採取回復原職位置之方向。

  1. 復工計畫課與雇主義務之原因,在於其既為職業災害,導致勞工之特定技能在雇主指揮監督下遭遇減損,雇主自應就該技能之恢復負有相當義務。但如勞工要求其他技能之恢復或建立,恐和復工計畫賦予雇主配合義務之理念相悖。此外,如非回復原工作,則復工計畫應如何要求、是否適合要求雇主配合執行或安置,又將另生爭議。
  2. 如勞工要求其他的職業技能,應已不屬於「復工」,而是新的職能訓練,應轉介職訓體系進行協助,而非從復工計畫管道處理。

如勞工另外要求其他技能之建立,因此和雇主有勞資爭議,似乎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範疇,但可能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之主張;故若協議不成,勞工未必能成功主動解約並請求資遣費。反而是勞工單方面拒絕雇主之任務安排,將面臨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資遣或開除之風險。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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