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補助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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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0條。 |
二、 |
補助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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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1人以上且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
三、 |
補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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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能力之器具。 |
(二) |
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及場所之機具。 但下列設施不在本補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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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
2. |
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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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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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得以僱用職災勞工之工作所在地為一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合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
五、 |
應備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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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輔助設施補助申請書。 |
(二) |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名冊。(申請書已內含名冊) |
(三) |
已完工或已完成採購、改善者,其施工、採購或改善前與完工、採購或改善後之照片及付款證明;未完工或改善者,其施工或改善前之照片、估價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
(四) |
未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之聲明書。 |
(五) |
其他本署認有必要提供之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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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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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聯絡資訊:(02)8995-6666#8159、8160 |
(二) |
詳情請參考相關法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輔助設施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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