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勞動部106年12月1日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條文明顯放水一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別澄清如下:
-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審查,係屬營造施工安全評估措施,考量103年7月起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有要求事業單位於作業前應實施風險評估之規定,本次對於中型工程之工法成熟、施工相對穩定部分,納入修正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範圍,簡化文書審查程序,但強化現場監督檢查,不再列入書面審查之工程,於施工階段列管實施專案檢查,增加勞檢頻率,違規重罰,未有放水之虞。
- 本次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規定,已事前邀集各部會、相關工會團體及勞動檢查機構等單位召開2次會議,於徵詢各單位意見後,研擬修正草案,依法預告60天,符合法制作業程序。
職安署表示,另對於仍屬範圍內之重大工程,持續嚴審嚴查,以督促營造工程業者落實施工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職安署感謝各界關心,共同努力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