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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三讀通過 完善職災勞工保護機制

  • 最後異動日期:110-05-0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4月30日簽署公布,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付等新增規定外,此次立法的核心,整合職災預防及災後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

法律精神遵循國際勞工組織ILO(1964)第121號公約與聯合國(2006)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規範,各國應依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工業意外事故與職業疾病;強調應採取適當步驟,早期介入與提供跨專業領域之服務方案,為失能者提供重建服務,盡可能協助其重返職場。同時融入聯合國所屬國際社會安全協會(ISSA)所強調,社會保險之預防投資原則,可減少工作災害與疾病,並增進勞工健康與生產力,有利於整體社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中有關職災預防及重建工作之重點如下:

  1. 明定得由職災保險費之20%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預防及重建工作。
  2. 職業傷病勞工重建服務予以法制化,透過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職能復健機構,由專業人員提供職災勞工從傷病診治、醫療復健、職能復健、協助擬定復工計畫等重返職場之一站式服務。
  3. 經認可專業機構評估,有職能復健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可享有補助或僱用獎勵津貼,以提升勞雇雙方積極參與重建工作之誘因。
  4. 明定多元職業傷病通報管道,增加通報來源,以早期介入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流程,擴大服務涵蓋量。
  5. 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設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職災預防及重建相關技術執行面工作。
  6. 優化職業病鑑定制度,採中央鑑定單軌制,被保險人經認可醫療機構職醫診斷為職業病,在保險給付有爭議時,亦可要求鑑定;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職業病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去可識別化),以利外界瞭解。
  7. 除現行在職被保險人享有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外,曾從事指定有害作業者,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亦提供健康追蹤檢查,加強勞工健康權之保障。

未來新法上路,將改變了過去自民國91年公布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每年藉由政府採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職災勞工職業傷病與職災勞工重建服務之模式,透過將重建服務明文入法,緊密結合職災保險及保護體系,參考先進國家制度,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期待即時性及全面性之職災勞工重建服務,可給予職災勞工更全面的保護。

總統簽署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續由行政院長及勞動部長完成副署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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