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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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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要點」第12點及第15點附件3規定。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旨揭要點已於110423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教育訓練單位之辦班品質,對於主動申請評鑑之訓練單位應要求其具有一定辦訓管理水準,爰規範主動申請評鑑之訓練單位,前二年不得有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或職業訓練法第39條規定,裁處罰鍰、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訓練業務之情事。

二、為簡化評鑑流程,整併評鑑指標項目,以提升評鑑作業效率,爰修正訓練單位申請技術職類評鑑之評鑑指標、配分權重及評分項目等。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0-04-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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