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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研擬新增危害性化學品資訊應揭示項目,確保工作者知悉危害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107-09-21

勞動部為確保工作者獲取化學品危害資訊,刻正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於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混合物成分辨識資料項目,新增「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以提供化學品成分的單一識別資訊,強化事業單位對於化學品危害預防管理機制,預定自10911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鑑於化學品廣泛使用,如管理不善或勞工認知不足,可能造成火災、爆炸災害,或因洩漏、長期暴露造成職業傷病,國內亦曾發生因化學品危害資訊揭露不實或不足所致職業災害案件,如發生於高科技產業的四甲基氫氧化銨溶液中毒事件。因此,「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對於危害性化學品,製造廠、輸入商或供應商應辦理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尤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可視為化學物質之身分證,透過該號碼可進一步查詢其安全資料表,以提供事業單位或勞工較詳細的危害特性、暴露預防、安全處置方法、急救及緊急處置等資訊,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依現行規定,廠商針對單一成分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辨識資料多已能完整提供,但對於混合物尚無明確規範,本次修正特別增列混合物的危害成分亦須提供完整的辨識資料,讓事業單位採取更有效的危害預防措施。

此外,考量製造廠、輸入商或供應商對於安全資料表涉及商品營業秘密的資訊(如成分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會有保留揭示的需求,該規則亦有合理提供上游廠商保護危害秘密之機制,即除屬高健康危害的化學物質不得申請外,餘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得不予公開揭示。

    《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不論製造、輸入或供應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給事業單位之前,均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違反該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勞動部呼籲上、下游廠商及雇主端均應及早因應,落實檢討更新危害標示及安全資料表。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7-09-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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