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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增溴丙烷容許暴露標準,及下修氯乙烯、丙酮、溴化氫容許值,強化勞工健康保護

  • 最後異動日期:106-12-26

勞動部鑑於國內曾發生多名勞工因暴露溴丙烷導致發生多發性神經病變之群聚案例,及為降低引起相關職業疾病有害物之暴露,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新增溴丙烷之空氣中容許暴露標準,並下修丙酮、氯乙烯及溴化氫之容許濃度值,以保障勞工健康。新措施預訂於明(107)年1月發布,71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溴丙烷常作為金屬表面清洗溶劑,如因廠場通風不良導致過量暴露,極易造成作業勞工中毒,並可能出現腰部麻木、走路不穩、容易跌倒、雙下肢肌肉痙攣疼痛、頻尿和便秘等多發性神經病變。另氯乙烯經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確定為人類致癌物,暴露可能誘發癌症,且具基因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丙酮於各產業用途廣泛,過量暴露易造成眼睛、皮膚及呼吸道刺激與可能之中樞神經系統損害;溴化氫具皮膚、眼睛及急毒性吸入危害特性。爰參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調查評估結果及國外相關文獻,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新增溴丙烷之空氣中容許暴露標準0.5 ppm,並將丙酮容許濃度由750 ppm降為200 ppm及氯乙烯容許濃度由3 ppm降為1 ppm,另規定任一時間暴露於溴化氫之濃度不得超過3 ppm,以強化職業病預防機制,保障勞工健康。

勞動部強調,對於有害物暴露所致之健康危害,《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有相關規定,為預防職業疾病之發生,雇主應採取有效通風等工程控制,改善工作環境,確保作業場所中勞工之有害物暴露低於容許標準值,並輔以教育訓練、危害通識、健康檢查及配戴個人防護具等措施,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致有害物超過容許暴露標準者,將依法處以3萬至30萬元罰鍰;因應新修訂容許暴露標準之上路,呼籲雇主應儘早因應,強化工作場所有害物危害控制與管理作為。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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