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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齊一遊覽車客運駕駛工時之檢查尺度,勞動部訂定「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

  • 最後異動日期:106-08-07

鑑於遊覽車客運業提供載客服務漸趨複雜多元,駕駛於行車時間外,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指導勞動檢查員順利執行相關勞動檢查業務,勞動部特別訂定「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詳如附件),供各地方主管機關參考運用。

   勞動部職安署表示,實務上有關駕駛工作時間之認定,除行車(手握方向盤)時間外,亦包括熱車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處理旅客或旅行業者偶發需求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故諸如行程安排緊湊之旅遊團、進香團等,因部分旅客可能選擇於車上休息,駕駛必須看顧車輛,又或者因行程耽誤、車輛維修、接受政府單位檢查等需於定點等待,致駕駛無法自行運用該段時間且行動受拘束等態樣,均宜審酌事實認定為工作時間。

     職安署說,依據勞動部104年訂頒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對於遊覽車客運駕駛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已有原則性規範,如未受雇主指揮監督,且可自由利用情況下,均不認定為工作時間,與該時段長短無涉。本次訂定檢查參考指引,係進一步就遊覽車客運業實務上宜認定為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之態樣予以例示參考,俾齊一各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尺度,雇主如就個案事實有不同意見時,應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釐清。此外,職安署也提出呼籲,遊覽車客運駕駛員肩負乘客生命及公眾安全,業者應落實相關法令規定,避免過勞,俾維護駕駛身心健康,提升駕駛行車安全。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業務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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