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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分別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二、查上述兩者不論職務內容與所需專長均不相同,各有法定應辦之事項,爰前開法令對於該等職務有不得兼任之規定,究其立法意旨,係依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及健康風險管理,釐訂所須專責人力之最低標準,故其專責有其必要性,以避免事業單位為節省人力成本,以取得資格為目的,將人力移作他用而影響安全衛生管理及健康保護業務之落實執行,致勞工生命及健康遭致傷病。

三、綜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雖可協助及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落實職業病預防之工作,惟考量兩者之權責與工作負荷,事業單位分別達一定規模者,仍應依各該規定,分別配置人力,尚不得相互兼任。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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