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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總機構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應與地區事業單位分別填報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依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所載注意事項第3點明定,事業設有總機構者,總機構與其地區事業單位應分開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惟經查實務運作上,屢有總機構合併其地區事業單位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數據之錯誤態樣,仍請日後依上開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6-08-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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