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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10618日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發生時間:民國10618

二、發生地點:屏東縣內埔鄉屋頂上

三、行業分類: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2209)

四、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五、罹災情形:死亡1

六、發生經過:

  本災害發生於民國106年1月8日15時28分許。災害當天由武OO等四名外籍勞工從事回收料清洗操作及廠內維修之作業,因生產清洗熱水之鍋爐於11點30分故障,造成該回收料清洗作業暫緩,由廠長鍾OO前往進行初步故障排除,大約14時因鍋爐故障仍無法排除,由廠長鍾OO通知OO有限公司前來維修,期間廠長在辦公室等候OO有限公司前來維修,四名外籍勞工則在工廠四周,因前幾天廠房之噴水系統運作期間,其屋頂有漏水之情形,故當日大約15時14分罹災者武OO便從OO有限公司廠房外之汙泥初沉池固定式爬梯攀爬至屋頂上,並採用矽膠槍進行屋頂漏水修繕作業,其他三名外勞則在下面觀看,該處屋頂為鋼浪板但有部分為塑膠採光浪板(易踏穿材質),屋頂高度約5.65公尺,至15時28分許罹災者武OO於屋頂踏穿採光浪板墜落至地面,現場其他三名外籍勞工見狀立即通知廠長鍾OO,並由廠長鍾OO通知救護車將武OO送往OO醫院急救,當日轉院至OO醫院救治,延至106年1月14日8時27分傷重死亡。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 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1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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